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高校)

时间:2022-05-05 09: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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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高校)

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全面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行为,正确评价经济责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xx年修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xxxx〕xx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xxxx〕x号)和《xx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x教财字〔x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时所在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以强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尤其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为目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在校党政领导下,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处有权提请学校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回避。

第八条学校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配备,以及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校)办、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计划进行。原则上每年年底根据组织部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学校党政意见,提出下一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协商确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未列入计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必须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包括:

(一)校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单位正职领导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校属单位,主持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对象可延伸至科级以上干部。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审计主要内容为: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单位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

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效益情况等;

推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督促执行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应当进行审计事项公示,且必须提前x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一)领导干部本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xx个工作日内将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报告内容包括:

任职期间工作分工、职责及业绩情况;

任职期间责任范围内财务收支情况和重要经济活动事项;

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情况;

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审计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xx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单位情况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经济状况;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财务内控制度等业务资料;

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还需提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

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签订书面承诺书,并送交审计组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党委、行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充分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在被审计对象任职单位开展群众民意测评和工作约谈,具体方案由审计组提出,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组必须坚持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实务后xx个工作日内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资产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做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在报送校党政前,应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均应在xx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xx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审计组接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认真进行研究,结合事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呈送学校主要领导;审计报告经学校研究批复后,由党校办抄送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批复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校长申请复核。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清领导干部本人该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经校党行政批准后实施;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处理,并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一)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单位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单位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事项或应当履行重要职责的事项,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单位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单位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疏于监管,致使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三)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合理应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以及任免、交流、辞职、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工作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将审计结果的运用、处理或责任追究结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学校批复后,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提出的重点部门是指与学校或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部门,特别是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基建、物资采购招标、后勤服务管理等部门。关键岗位是指与人、财、物等联系紧密且廉政风险较大的岗位。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xx发〔xxxx〕xx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